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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洗衣机厂、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12-20 19:23:00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锡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洗衣机厂。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胜,该厂职工。
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沈斌,董事长。
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思特公司)与济南洗衣机厂、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电工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济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作出后,凯思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思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明,济南洗衣机厂委托代理人张景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小鸭电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济南洗衣机厂成立于1994年7月28日,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该公司于2001年3月21日注册取得第15437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识为小鸭图形+“小鸭”汉字+“xiaoya”拼音+“DUCKLING”英文(以下简称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热水器、电炊具、煤气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2003年11月7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济南洗衣机厂。2004年8月21日,济南洗衣机厂注册取得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识为两个小鸭图形(以下简称双鸭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煤气灶、热水器、电炊具、消毒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同日,济南洗衣机厂注册取得第3438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识为小鸭的英文“LittleDuck”(以下简称小鸭英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煤气灶、热水器、电炊具、消毒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00年6月6日,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乐清市伟滨电子实业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小鸭电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乐清市伟滨电子实业公司出资240万元,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小鸭”品牌作价60万元作为出资。该联营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就“小鸭”商标使用另行签订商标使用协议。2000年6月28日,小鸭电工公司成立,其验资报告显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入60万元资金。
2003年6月20日,小鸭电工公司与凯思特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生产协议书,约定小鸭电工公司委托凯思特公司定牌加工、生产“小鸭”牌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和锅类产品,产品由小鸭电工公司销售。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定牌生产合同和两份补充合同,将上述四类产品承包给凯思特公司销售,小鸭电工公司收取品牌管理费,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19日止。品牌管理费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4万元,第三年6万元,第四年15万元,以后按16万元计算。凯思特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二、三年的品牌管理费。2005年12月29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中工商处字(2005)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自2005年8月10日起,凯思特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双鸭图形商标和小鸭英文商标生产热水器、吸油烟机(豪华型)、燃气灶,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和双鸭图形商标生产吸油烟机(欧式),该决定书决定没收凯思特公司商标侵权的热水器129台、燃气灶207台、吸油烟机95台,并罚款3万元。
2005年9月22日,小鸭电工公司与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小鸭电工公司停止用“小鸭”商标以OEM贴牌加工方式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小鸭电工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库存产品(约100台),一个月内处理不完的应更换标识和包装后销售,小鸭电工公司承诺不再生产(包括OEM生产)和销售有关“小鸭”牌的太阳能产品。济南洗衣机厂系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是济南洗衣机厂有关“小鸭”品牌的被许可使用单位。
2006年1月1日,小鸭电工公司(甲方)与潍坊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金鸭皇后牌太阳能热水器。2006年3月17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来到潍坊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发现工人正在生产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在该单位成品存放处发现标注为小鸭集团豪华型太阳能热水器成品83件,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06年2月22日5台,2006年3月13日31台,2006年3月14日30台,2006年3月16日10台。上述产品及包装上均使用了双鸭图形和小鸭英文“LittleDuck”标识。
原审法院认为,济南洗衣机厂依法享有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小鸭电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获得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使用许可,同时,小鸭电工公司作为OEM即贴牌加工的委托方,其对加工方的生产活动从技术到包装均有决定权,其应对贴牌加工所引起的商标侵权承担直接责任。凯思特公司作为贴牌加工中的加工方,其对受托事项负有审查义务,其有义务审查其加工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或包装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凯思特公司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双鸭图形商标和小鸭英文商标生产热水器、吸油烟机(豪华型)、燃气灶,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和双鸭图形商标生产吸油烟机(欧式),侵犯了济南洗衣机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行为凯思特公司及小鸭电工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济南洗衣机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院将参照小鸭电工公司已经收取的品牌管理费酌情确定凯思特公司与小鸭电工公司的赔偿数额。因注册商标专用权赋予权利人的权利属于经济性权利,权利人依此获得经济性收益,对权利人的救济体现在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济南洗衣机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济南洗衣机厂第3438430号、第3438448号、第15437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济南洗衣机厂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济南洗衣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济南洗衣机厂负担1510元,由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凯思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凯思特公司没有构成对济南洗衣机厂的商标侵权。凯思特公司之所以使用小鸭商标,完全是因为凯思特公司与小鸭电工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了一份《委托生产协议书》,该委托协议约定由济南洗衣机厂委托凯思特公司为小鸭电工公司加工生产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锅类等小鸭产品,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小鸭电工公司须确保“小鸭”商标的真实合法。2、凯思特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小鸭电工公司出具了完整有效的资料,足以让凯思特公司相信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在与小鸭电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凯思特公司已经到山东济南当地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关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小鸭电工公司并以商标许可使用的事实,凯思特公司无理由怀疑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因此,凯思特公司尽到了自己审查的义务;即使法院认定该商标侵权成立,责任也不在凯思特公司一方。3、关于本案的商标使用许可问题,凯思特公司已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了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鸭电工公司,因为小鸭电工公司是由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乐清市伟滨电子实业公司合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山东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是用了小鸭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为出资方式,所以,小鸭电工公司当然有权使用或许可凯思特公司加工小鸭商标的产品。4、凯思特公司是本事实的受害者,凯思特公司诉两小鸭公司的案件,现中山市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但凯思特公司不是商标侵权者。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济南洗衣机厂对凯思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凯思特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针对凯思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济南洗衣机厂答辩称,1、济南洗衣机厂依法享有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正确、清楚。2、凯思特公司及小鸭电工公司无权使用本案涉诉商标。(1)注册证号为3438430号的双鸭图形商标与注册证号为3438448号的LittleDuck小鸭英文是济南洗衣机厂注册取得,从未授权小鸭电工公司和凯思特公司使用,更未许可小鸭电工公司再授权凯思特公司使用。(2)注册证号为1543715号的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济南洗衣机厂于2003年11月7日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取得,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济南洗衣机厂从未允许小鸭电工公司及凯思特公司使用该商标。(3)根据济南洗衣机厂提供的验资报告书和财务单据及出资证明书可以充分证明:在2000年6月份小鸭电工公司成立时,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小鸭电工公司的出资为60万元现金出资,而非小鸭电工公司及凯思特公司认为的以小鸭商标使用权出资。况且本案所涉及的1543715号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21日注册取得,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在2000年6月份以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对小鸭电工公司进行出资。另外,《联营合同书》第五-3条约定:“小鸭”商标使用另行签订商标使用协议,但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小鸭电工公司从未签订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凯思特公司及小鸭电工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济南洗衣机厂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1)小鸭电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并授权包括凯思特公司在内的他人使用,其行为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济南洗衣机厂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对济南洗衣机厂的侵权。(2)凯思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热水器、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使用济南洗衣机厂三项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且接受委托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凯思特公司对济南洗衣机厂的商标侵权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该侵权行为的成立不受任何其他案件审理或未判的影响。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小鸭电工公司以现金出资,小鸭电工公司并没有取得小鸭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当然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凯思特公司在一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审查义务。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济南洗衣机厂依法享有。小鸭电工公司既不是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也未获得使用许可。小鸭电工公司与凯思特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名义上是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但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凯思特公司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负责销售,小鸭电工公司收取品牌管理费,实质上符合商标实施许可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小鸭电工公司与凯思特公司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双鸭图形商标和小鸭英文商标生产并销售热水器、吸油烟机(豪华型)、燃气灶,使用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和双鸭图形商标生产销售吸油烟机(欧式),共同侵犯了济南洗衣机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中山市凯思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清霜
审 判 员 傅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二○○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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