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5.23
作者:于梦
本报讯 (记者于梦北京报道)近日,美国苹果公司诉深圳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苹果新概念)商标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入民法院开庭审理。
美国苹果公司诉称,2005年10月,公司发现深圳苹果新概念公司以“苹果”为字号注册成立,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多种产品中使用这一商标,还使用了与苹果公司i— Pod极为相似的商标“iPro”和“i— Pos”对外宣传,侵犯了苹果商标的
专用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且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停止销售市面上的一切带有“苹果”标志的产品。
被告深圳苹果新概念公司称,该公司从来没有独立使用“苹果”商标做过宣传,至于iPro和iPos,只是他们公司产品的型号,并不是产品商标,所以不构成侵权。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双方皆表示不同意进行庭外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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