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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奥华啤酒有限公司,肖国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4-02 09:01:14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常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奥华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威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丁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吾,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国华,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11组。常德市武陵区华华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柯,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诉称,重庆公司依法享有第749323号注册商标的转有权。2007年5月,重庆公司发现肖国

华销售湖南奥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公司)生产的未经重庆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啤酒。重庆公司使用第749323号注册

商标多年,生产销售的啤酒产品在消费市场上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第749323号注册商标是重庆公司良好形象的象征。奥华公司使用了重庆公司

的注册商标,造成了经销商和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来源的误解和混淆,侵害了重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重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判

令奥华公司和肖国华立即停止侵害重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奥华公司向重庆公司赔偿损失300 000元和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奥

华公司和肖国华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奥华公司和肖国华均未进行抗辩。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要求,本院庭外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奥华公司与肖国华立即停止实施生产和销售使用第749323号注册商标的啤酒产品;
二、奥华公司于本2007年9月30日前向重庆公司赔偿损失50 000元。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按100 000元进行赔偿。
本案诉讼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由湖南奥华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建 民
审 判 员 詹 子 华
审 判 员 王 宇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业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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