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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程戈庄镇种子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12-28 08:37:56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潍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06室。
法定代表人邵根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宁,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辉,该公司销售代表。
被告诸城市程戈庄镇种子站,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程戈庄镇西小庄子村。
负责人徐玉京,站长。
案由: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纠纷。
200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原告取得“金色农华”注册商标权,商标注册号为1614729,核定使用商品类为第31类: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未加工的稻、小麦、谷类、大麦、玉米、燕麦、黑麦、水稻。2005年9月14日,原告依法取得 “金色农华科普员” 注册商标权,商标注册号为3842513,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植物种子、植物种子、谷种。2005年1月25日,原告的“金色农华”包装袋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号为ZL2005 3 0000980.7。2005年4月4日,北京市版权局为原告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图案“金色种苗”图形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为01-F2005-0152。原告公司生产的“金色农华”牌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因质量好,深受当地农民喜爱。2007年5月10日,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了被告假冒原告公司的“金色农华”牌“农大108”玉米种共500公斤及包装袋600条。查获时已销售300公斤,尚存200公斤,共获利2850 元,诸城市工商局对其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工作人员共支出合理费用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假冒原告产品、故意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包括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从2007年9月5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14729号、第384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5 3 0000980.7号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色种苗”图形产品外包装设计图案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当庭过付200元),剩余800元于2007年9月15日前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宁帐户,帐号:4367420011170823551。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薛明友
代理审判员 赵延秀
代理审判员 左 伟


二○○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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