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7-12-19 16:53:52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西南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邹振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代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佳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秀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良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平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佳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
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饼干产品上使用“啃得”字样;
二、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2日内(即于2007年10月1日前)向佳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已由佳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预交,东莞市
港隆饼干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协议第二项义务时一并支付佳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四、如果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没有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佳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确认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本院清退900元予上诉人东莞市港隆饼干有限公司。
书 记 员 欧阳昊
审 判 长 张学军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叶建涛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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