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6日,国际奥委会新闻委员会委员高殿民在上海图书馆“奥运会系列讲座”上透露,此次北京奥运会(包括冬奥会),国际奥委会的电视转播收入为25亿美元,而下一届伦敦奥运会,其电视转播收入有望达到30亿美元。如此高昂的经济利益,引起各大参与报道奥运的电视持权转播商对转播权保护的高度重视,纷纷采取措施,防止奥运赛事视频信号被盗播,而如何防止与打击盗播行为仍是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奥运转播权竞争激烈
奥运电视转播让不能亲临现场的广大观众同样能够体验赛事的精彩与刺激,也因此拥有了巨大商机。而对电视播出机构而言,一旦获得了奥运会的转播权,就能吸引大量的观众,赢得巨额广告费,且能够提升自己的品牌,从而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大广播电视机构对奥运转播权竞争就异常激烈,转播费用更是一路飙升,价格惊人。
据高殿民介绍,1948年,英国广播公司(BBC)仅花4000美元购买了伦敦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而到了1960年罗马奥运会时,电视转播权费涨到了280万美元。在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上,全球有12家电视播出机构获得奥运转播权,仅雅典奥组委就从电视转播中获益达11亿美元。2008年北京奥运会更是全球瞩目,将有来自世界各地的200多家广播电视机构获得持权转播商资格,参与奥运赛事的转播活动。据悉,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费,国际奥委会已将17亿美元收入囊中。
“央视对奥运电视转播的费用是以亿来计算的,不算版权费,仅制作费用就达几千万,另外还有几千人的人力投入。奥运频道将由1个增加到7个,如,CCTV-1、CCTV-2、CCTV-7、CCTV-高清、央视风云-足球和央视风云-高尔夫/网球以及CCTV奥运频道共7个频道全方位、多角度地报道北京奥运会。”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总监江和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本届奥运会在北京举办,所以转播、报道投入的费用和人力规模都是空前的。
重大赛事盗播现象严重
如此高昂的奥运电视转播费用和人力、物力的投入,使得持权转播商非常注重转播权的保护和防止赛事电视信号的盗播。但巨大的广告收益回报和收视率的提升又使得非奥运持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插播、盗播奥运赛事电视片段、信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十分严重。
“以往的国际赛事,像奥运会、世界杯等电视转播信号被盗播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有时还相当严重,但那时候人们对电视转播权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对持权转播商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江和平介绍,根据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监测中心对全国1000多个频道的监测显示,2006年世界杯转播期间,未获授权但违规转播世界杯赛事信号的电视媒体(包括插播或者未插播广告的)共有71家之多,在落地节目中违反规定擅自插播本地广告的有48家,获得授权但擅自扩大转播场次并违规插播本地广告的有5家。
通过对互联网的监测,盗播中央电视台世界杯转播信号的现象亦相当严重,至少有19家网站有严重的侵权行为。
世界杯等重大赛事的盗播现象也为即将到来的北京奥运会敲响了警钟。
“所有持权转播商支付了高昂的转播权费,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节目制作,才能满足奥运会电视转播的需要。如果奥运会电视信号的版权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所有未获授权的电视台或网站在不支付任何费用、不进行任何制作相关投入的前提下,随心所欲地将奥运会视频信号到处传播,不仅是对全世界所有持权转播商的伤害,更是对奥运会这项国际盛会本身的伤害。” 江和平强调。
如何有效保护仍需探讨
据了解,就北京奥运会而言,中央电视台享有在中国大陆奥运赛事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及在中国澳门的网络新媒体转播权。主要权益包括奥运赛事的赛前、赛中、赛后等三个阶段前后一年内的各项测试赛,北京奥运会前后60天之间举行的相关文化活动,如赛事文化活动、火炬传递活动等等享有独家转播权,以及可以利用奥运的各种素材制作与奥运有关的各类电视节目的权利;作为持权转播商,央视有权利用奥运五环等奥运标志,或混合标志制作电视节目和节目推广等活动;央视被授权允许在奥运赛事节目前后等相邻时间中插播商业广告,以及前期的广告招商等活动。
“我在很多有关奥运的新闻发布现场都曾表示过,奥运电视转播权不容侵犯,其他任何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或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而擅自转播奥运赛事电视节目,盗播奥运电视信号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央视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江和平表示。
“我们正在积极洽谈并尝试采用最新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以用于奥运电视转播中。其中比较实用的技术是水印技术。该项技术的特点是给中央电视台的转播信号嵌入CCTV的水印。”据江和平介绍,从行政的层面上,央视将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作,由国家广电总局监测中心对全国其他各广电播出机构进行监测,如发现插播、盗播奥运赛事视频信号的现象,广电总局将通过行政的手段进行干预,使其停止侵犯奥运转播权的行为。
本报记者 张海志 实习记者 支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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