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版权局与北京奥组委法律部联合举办奥运版权保护论坛,进一步宣传奥运版权保护知识,提升市民的奥运版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为保障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全面有序推进,北京市版权局通过开展保护奥林匹克著作权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保护奥林匹克著作权专项行动等一系列工作,加大了对涉奥版权的保护力度。
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到来,以奥运版权产业为主要内容的奥运经济将为首都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商机。目前,广大奥运产品经销商自觉遵守法律规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持了奥运经济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还存在一些未经授权使用奥运标识,超授权使用奥运标识,未经授权传播、下载奥运作品甚至故意篡改恶搞奥运作品等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权利人及奥运产品指定经销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奥运经济市场秩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严打和整治行动。
奥运版权保护的范围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城市政府和主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权等专有权利。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中,版权保护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权利客体的性质来看,奥运版权保护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版权保护。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这类作品的权利主体比较固定,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这3个主体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享有权益。
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我国相关部门采取了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双重保护原则,即这些作品除了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获得保护以外,还依法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著作权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奥运标志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另一类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以外的涉奥作品及相关权利的版权保护。主要包括合法创作的奥运宣传资料、奥运建筑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以及奥运比赛转播权的保护等。这类作品的权利主体比较复杂,既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这样的特殊主体,也有依照授权进行创作或传播的单位和个人。
奥运版权保护的内容
奥运版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首先是为奥运标志、吉祥物及相关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明确权利归属。北京市版权局已经为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暨“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奥运吉祥物等13件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明确了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
其次是保护奥运标志作品版权不受侵犯。奥运标志、吉祥物乃至奥运场馆的建筑作品等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使用,否则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另外,任何歪曲、篡改上述作品的行为(如所谓的“恶搞”等)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
第三是保护与奥运会相关的作品的版权不受侵犯。奥运版权保护不仅仅要依法保护奥运主办者(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等)的权利,还要依法保护奥运参与者的权利,如与奥运相关的图片摄影者、文字报道采写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电影制片者、电视转播者等对其创作或传播的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服务奥运
到目前为止,常见的奥运版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我国相关部门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如在工艺品、服装、鞋帽、箱包以及其他产品上复制使用奥运标志,以展览、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奥运标志,使用奥运场馆等建筑作品形象制作图片、模型等,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奥运歌曲、奥运宣传片和其他涉奥作品等。
这里涉及到隐性市场的问题,有一些单位既不是奥运合作伙伴,也不是奥运赞助商,但也要千方百计和奥运扯上干系。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不能把奥运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这些企业就假借公益宣传的名义复制使用奥运标志,最典型的是把奥运标志单独设置,孤立地看这一个宣传材料确实是没有其他商业信息,不违反条例的规定,但是紧挨着这个宣传板、宣传栏就是他们自己的商业广告或企业信息,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以为他们也是奥运合作伙伴,这就是典型的隐性市场。
按照著作权法,这些奥运标志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发行,不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用于商业目的,都不能复制发行,否则,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当然,没有隐性市场行为、单纯的公益宣传活动中使用奥运标志是可以依法免除法律责任的。在这方面,法律有特别规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侵犯奥运转播权的违法行为。奥运转播权是国际奥委会的一项特殊权利,据统计,仅电视转播权一项的收入就占到国际奥委会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应当说,转播权给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证。著作权法关注的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获得转播权的机构的权利,因为他们花费了巨大的资金才获得这项权利。只有妥善保护了他们,使他们能够从转播奥运赛事中获益,才能使更多的机构愿意参与奥运转播权的竞标,才能为奥运事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中国中央电视台获得了2008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和新媒体转播权,并为此支付了高昂的费用,为奥运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奥运版权保护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转播、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包括无线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奥运节目,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工具,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制作或传播含有歪曲、篡改奥运标志及相关作品的图片、文字、音乐、电影等违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扩大。这种所谓的网络“恶搞”行为,同样是一种严重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
传播这类违法内容的网站一般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非法网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和有关部门协调,正在收集相关信息,对那些不听劝告、执意进行侵权活动的网站坚决予以关闭。对经过合法登记备案的网站,要通知他们立即删除侵权内容。
为奥运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事关能否将北京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这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把握奥运机遇、发展奥运经济的必然要求。北京市版权局高度重视奥运版权保护工作,通过开展保护奥林匹克著作权主题宣传活动、开辟奥运版权登记与保护绿色通道、组织开展保护奥林匹克著作权专项行动、推行奥运场馆周边“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认定等一系列工作,加强涉奥版权保护工作力度。
奥林匹克版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当前奥运版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程,北京市版权局已经举办了发放奥运版权知识问卷、举办奥运版权知识讲座以及奥运版权知识进社区、奥运版权知识进课堂等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还通过与北京奥组委法律部联合举办奥运版权保护论坛,进一步宣传了奥运版权保护知识,提升了市民的奥运版权保护意识和水平。总之,希望通过举办各种有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加大奥运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为北京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营造更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北京市版权局局长)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我国工商机关
保护奥运成就显著
2004年至2007年9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357起,涉案金额达1693万元,罚款1072万元。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备案并公告193件奥林匹克标志和6件特殊标志,并在44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了第29届奥运会会徽商标,第29届奥运会口号、吉祥物等商标申请目前也在抓紧审查之中。此外,共有483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及关联机构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
北京奥组委还与工商部门积极磋商对奥运会期间侵权行为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以期在第一时间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恶搞奥运行为侵权
继奥运吉祥物福娃被恶搞之后,去年年初,原本蕴含浓重中国韵味的北京2008奥运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在恶搞者的“创作”下居然变成了厕所男女标识。北京奥组委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表态,认为这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对某些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奥组委明确表示,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著作权人,北京奥组委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另外,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福娃,往往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公司擅用“鸟巢”做广告被诉
因认为企业在刊登户外广告和影视广告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作为广告宣传背景构成侵权,去年,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将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10余家大企业告上法院,索赔总计超过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案件。
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使得广大公众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国家体育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甚至误认为被告产品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广告因此获得极大影响力,被告也获得了巨大的不正当利益。因此,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出版社悬赏追查盗版《福娃》
因遭盗版商贩的猖狂盗印,《福娃》动画片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春风文艺出版社于去年年年底发出打假“悬赏令”,对知情举报者予以10万元大奖。
据悉,从去年11月份起,全国各地少儿图书市场上均出现了《福娃》盗版图书。与正版相比,盗版图书印刷质量差,图书字迹模糊,图片颜色不正。这种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盗版出版物,不仅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而且还严重冲击了正版出版物的销售市场,给版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春风文艺出版社表示,欢迎广大读者提供线索,配合相关部门对盗版图书予以查处打击,春风文艺出版社常年设立专项打假资金,对知情举报者予以10万元的经济奖励。
奥运标志用于广告被叫停
去年10月,内蒙古阿拉善盟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地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情况进行清理调查时,发现一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对此,阿拉善盟工商局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经营者进行了教育。
该个体经营者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当地广告刊物上刊登内容为“香港华菲钻石婚礼盛典”的商业广告,其广告内容擅自使用“凝聚奥运精神,让我们以爱的名义为奥运喝彩”字样,并在活动中策划颁发所谓“华菲奥运大家庭迎奥运婚庆证书”。阿拉善盟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厦门海关查获盗版光碟
福建厦门高崎机场于去年年底查获的10套百集动画系列片《福娃奥运漫游记》,经厦门市版权局确认为盗版侵权产品。据悉,这是全国在出境渠道查获的首起涉嫌侵犯2008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
据介绍,案发当日,一名中国籍旅客准备乘厦门至吉隆坡MH391次航班,在进行行李检查时,机场海关关员发现该男子所携带的普洱茶饼等小商品中夹着高压缩DVD盗版光碟,共计262片,其中就有百集动画系列片《福娃奥运漫游记》10套20片。该男子及其携带的盗版光碟当即被机场海关拿下,随后,厦门版权局介入调查,认定查扣的10套福娃动画片为盗版侵权产品。
上海海关严查侵犯奥运标志
2007年年底,一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菲律宾一批共401箱帆布鞋,洋山海关查验货物时发现鞋上标有“Olympic”字样,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嫌疑。海关迅速向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权利人——国际奥委会通报,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货物侵权,海关随即按规定没收了该批货物,并处罚款2.1万元。
2007年6月,上海海关还查处了江苏某贸易公司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碟刹片一案,查获标有“Olympic”标识的碟刹片2200件。据悉,自《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海关在海运、空运等各口岸加大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力度,截获多批侵权货物,已累计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1起,查获侵权货物15.6万余件,案值17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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