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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开创出版业个性化时代

编者按
在数字技术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各种新型数字媒体不断渗透到出版业中,在改变人们阅读习惯的同时,也对整个出版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面对数字出版的强劲发展势头和巨大市场潜力,出版业必须创新传统模式,借助数字技术,为读者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开拓未来市场。

    数字化进程对整个人类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数字时代,内容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社会财富和国家的战略资源。多种迹象表明,新兴的数字媒体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传统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和传播知识的新载体。
    正因如此,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同样对传统出版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正在悄然改变传统出版业的格局和市场,以纸介质为载体的传统出版正面临着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可以说,数字出版发展到今天,不仅是出版业某一领域的技术革命,而是出版业全流程的技术革命。笔者认为,数字出版将在跨媒体、内容管理、出版流程再造3个方面得到快速发展,为更多读者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
数字技术改变传统模式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对出版业的规划有这样一段描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这里的“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共存”就含有跨媒体出版的意思。
    所谓跨媒体出版即横跨平面媒体、磁光介质媒体、网络媒体、甚至移动媒体等多种介质共存的出版方式。相对于跨媒体出版而言,传统出版业经营的产品都是单一媒体,如图书、杂志、报纸、光盘或网站等;同样,我国出版管理体制也是以介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新闻出版总署的图书司、报刊司、音像电子网络司等。
    然而,在今天,新兴的数字媒体层出不穷,各种类型的数字媒体正在渗透于出版业中,改变着人们的阅读习惯,同时也改变着传统出版方式。如近年来一些出版社采用的“书配盘”方式,即把纸质图书和光盘版放在一起出版和销售,就属于跨媒体出版的一种初级形式;有些出版社还把图书与网站内容相结合,推出“书配卡”的出版方式。
    跨媒体出版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按需出版,即出版单位可根据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定制化地提供同一内容的不同介质的出版物。笔者相信,将来随着手持阅读终端、PDA,甚至PS2、PC等终端用户的成熟,出版社完全可以根据用户类型的不同考虑,使用不同的设备或阅读介质,定制发布内容,使出版业进入个性化的跨媒体出版时代。
跨媒体出版备受关注
    目前,国内外许多技术提供商都开始瞄准跨媒体出版技术。新闻出版总署也正在牵头进行国家数字复合出版技术的可行性论证,这里的“数字复合出版”指的是平面媒体与数字媒体的复合,实际上也就是跨媒体出版。据了解,近日,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与银河传媒联合推出手机出版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二维码技术把平面媒体、互联网媒体、手机媒体结合在一起,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跨媒体平台。
    同时,笔者认为,除软件系统外,跨媒体出版的真正实施还需要硬件设备的支持。这个硬件设备应有数码印装一体的多功能,将来可以布置在机场、车站、超市、报刊亭,读者通过该设备即时购买自己想要的出版物。读者如果想阅读纸质出版物,可选择“印刷”按钮,打印并装订成纸质图书或报刊;如果想阅读电子作品,可以选择“下载”按钮,把电子版图书或报刊下载到自己的移动设备上,或直接下载到手机上;如果想阅读光盘出版物,还可以选择“刻录”按钮,把图书或报刊的内容即时刻录成光盘带走。事实上,笔者在美国访问时就发现,美国目前已有人正在研发可直接付款的印装一体机(不包含下载或刻录功能),并已经生产出部分样机。
    跨媒体出版虽然正向人们走来,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技术上,需要开发适合出版单位使用的内容管理软件,使出版物内容可以真正做到“一次制作、多元发布”;其次,在管理上,我国的出版管理是以介质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网络、电视等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出版单位要实施跨媒体战略,对同一选题可能需要进行多次申报,这无疑增加了跨媒体出版的难度,因此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迫切需要的。
出版突破介质形态
    跨媒体出版的本质是跨越介质形态进行按需出版。对于出版单位这种具有内容生产特点的企业来说,跨媒体出版就不单纯是生产某一介质的产品,而是生产内容。因为不管什么样的介质,内容都是一样的,介质只是承载内容的载体,或只是人们消费内容时的一种固化的阅读器而已。所以,跨媒体出版的真正实现必须依赖内容管理的普及,所谓“内容管理”就是常说的CM系统,即Content Management。
    由于出版物不同于其他产品,出版物具有知识内容,是纯粹的内容产品。因此,数字内容管理对出版单位而言,意味着对产品内容进行统一的数字化加工和生产。今后的出版,必然要突破单一媒体形式,出版单位将演变为内容提供商。对内容一次加工完成,以不同媒体形式出版将是出版单位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数字化提升阅读体验
    内容管理的目的是把出版物的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以便于生成图书、报刊、光盘、网页等产品,供读者以各种媒体形式进行阅读、检索、查询、分析和共享。在这种形式下,传统的读者或受众将逐渐演变为内容消费者。
    内容管理的关键性技术主要包括:基于自然语言的内容信息标引和识别技术、知识搜索引擎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开放的数字内容编辑平台、数字内容前置审查平台和可再生数字资源多次开发平台等。
通过开发应用于不同终端的输出软件,数字内容可达到更为优秀的外观效果,并实现在书刊报版面、网页、移动终端等多种媒介上的适应调整,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
    同时,相对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排版系统而言,内容管理需要研发面向结构化内容的排版制作系统。包括研究作为跨媒体出版的统一数据源——新型复合文档技术,研究基于交互式操作的新型排版制作系统,其中包括科技公式排版、图文跟随关系处理、符合书刊排版特点的主文字流支持、多语种排版、痕迹保留以及版本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技术,以及基于新型排版制作系统研发自动化排版引擎、在线编辑工具,以及数字内容资源的跨媒体连接技术。
    内容管理还需要研发跨媒体出版发布平台,重点研发同一出版内容在不同介质上的出版形式和呈现方式。根据不同介质的出版特征,研发一系列适合于包括传统纸质出版及数字网络出版等在内的跨媒体发布软件,用于对出版内容的自动化、智能化调整,实现对内容的“一次制作,多元发布”。
改造流程打通产业链
    当出版单位采用了以数字内容为核心的跨媒体出版管理系统以后,传统的编、印、发等环节将被改变,这就是流程再造。出版单位可以通过流程再造,打通产业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媒体出版。
    流程再造是整个传统出版业数字化改造过程中的必然发展阶段。当上世纪80年代计算机技术刚刚在出版领域运用的时候,数字化只是在某一出版环节得到应用,如激光照排代替铅排;到了90年代,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普及,使出版的更多环节也得以数字化,如销售系统或采编系统等,这些用于局部的出版软件,目的是为了减轻手工劳动。
    随着近年来企业资源计划(ERP)的实施,特别是内容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原来以部门或某一环节为单位使用的软件,出现了许多弊端。因此,作为一种企业全流程的管理软件,企业资源计划或内容管理系统的应用必须触及到企业流程的改造。
简化环节开拓未来市场
    由于传统出版流程环节较多,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整个产业链都将受到影响。比如目前突出的图书库存率增长问题,就加剧了出版社资金链的紧绷,从而对整个出版业的运营构成威胁。
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从1999年年底的241.63亿元,到2005年年底的482.92亿元,全国图书库存码洋在7年里翻了一番,图书库存以平均每年12.28%的速度增长,超出定价总金额6.93%的增长速度。由此可见,图书库存已成为出版业利润增长的主要“杀手”之一,利用数字化的手段大力发展按需出版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笔者认为,数字化的流程再造将对出版业的发展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由于流程再造后的新流程是完全数字化的,原有流程中的某些环节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如数码印刷可以实现一本书起印,这就使零库存成为可能,库房管理环节就可能被省略;再如,每一台独立的数码印刷设备通过互联网连接起来,远程按需印刷也将成为可能,这就使以地面配送为主的发行环节受到挑战,甚至可能被极大地削弱;而类似eBook等数字媒体,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下载到达读者手中,这使出版完全跳跃了库存、储运、甚至发行等环节。
因此可以看出,数字化流程能很好地解决目前产业中由于环节繁琐所导致的资金紧张等问题,有利于出版单位开拓更大的未来市场。

数字出版著作权相关案例

两学者诉超星侵权案
    2007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吴锐、刘宝才诉超星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宝才、吴锐所诉世纪超星公司侵犯二人所享有著作权的《文史英华·诸子卷》侵权事由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及笔迹鉴定费用。
原告诉称,超星公司侵犯了两原告合著的《文史英华·诸子卷》一书的版权,并称超星公司所出示的授权书是伪造的。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向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或者下载该书的服务,未获得他们的授权,被列为第二被告。而被告超星公司则辩称,原告曾于2003年1月与超星签订授权合同,是其合法授权作者。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授权书中的“吴锐”系吴锐本人所签,因此超星公司是在预先获得了吴锐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两位作者的作品,未超出授权范围,并未侵犯其著作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导航电子地图引纠纷
  2008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出版、销售和使用侵权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并赔偿原告长地万方公司近60万元。
  据了解,《“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是国内第一张连片式导航电子地图,覆盖了中国内地所有的市、县。2006年,该产品正式上市后,广受消费者欢迎,同时类似产品也相继面世,其中就包括《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原告发现,在自己电子地图中出现的一些小错误,在被告发布的电子地图中也同样出现。随后,原告对此进行了随机抽样对比,更为巧合的是,原告的导航电子地图在发布前被技术人员作了防伪标记,在被告的电子地图中也同样存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惹官司
    安徽合肥一家网站由于转载他人文章,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2008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1月,作者唐雄飞、钟超军写了篇《国产手机乱象》的文章,首发于中国营销传播网。随后,被告邦略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上刊载了该文,不仅标注了作者姓名,还注有“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的字样。
    2005年3月,原告与此文的作者之一钟超军签订了版权合同,另一作者唐雄飞不久对该合同追加认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转载该文章,属于侵权行为,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肥中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三面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邦略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1500元。
中文在线状告“诺亚舟”侵权
    2008年3月,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深圳市致远诺亚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自己已取得余秋雨、张抗抗、池莉等12位作家的44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经营的教育网上为“诺亚舟新状元学习机搜学王”用户开辟专门下载通道,为该产品用户提供下载上述作家相应作品的服务。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
    2007年7月,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书香门第”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网络在线阅读,涉嫌侵权。
    上海市版权局随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书香门第”网站由该市居民蔡某个人设立,该网站内容主要以传播发布文学作品为主。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长期在其经营的“书香门第”网站上对多部言情类、武侠类、推理类、科幻类等文学作品向公众提供网络在线阅读,侵犯了这些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短信引发版权纠纷
    2007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短信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败诉,赔偿原告傅战备10万元,并在其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的致歉声明。
    据悉,2005年初,原告傅战备与搜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搜狐网站使用其创作的190篇短信,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下载。但1年协议到期后,搜狐公司仍在长达1年半期间免费使用这些短信作品,并以每条2毛的资费供用户下载,从中牟利。因交涉无果,原告将搜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考虑了作品创作价值等因素后,酌情作出10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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