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国家版权局相继出台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多项措施,鼓励权利人进行作品版权登记,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初步证据,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因此,如何提高权利人的作品登记意识,完善我国作品版权登记制度等问题也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如今,随着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数字作品在互联网等新媒体迅速传播,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需求。但与此同时,各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纠份屡屡发生,形形色色的盗版图书、光盘和软件充斥着市场,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给出版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还针对计算机软件这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作品出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鼓励权利人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为司法机关解决版权纠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虽然目前我国作品登记数量增长迅速,但整体形式不容乐观。因此,加强权利人的作品登记意识,完善作品登记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出版产业的发展。
登记数量增加迅猛
近年来,我国作品版权登记数量迅速增加。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为1.14万余件,同比增长了8.21%,为历年登记数量之最。在各种软件登记中,软件版权登记数量为1.08万余件,占登记总量的94.99%。上海软件版权登记数量呈快速增长之势,同比增长率超过北京和广东。
根据上海市版权局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上海市版权局共登记除软件外的作品929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1.8%,已完成去年全年登记总数的75.3%,创下历史新高。从登记作品的类别来看,美术、文字、音乐作品登记量位列前3位,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了88.4%、27%、61.3%;摄影作品的登记量是去年同期的11.5倍,影视作品是去年同期的2倍。
北京市版权局的登记作品数量也逐年上升。2003年自愿登记的作品只有两三百件,2004年办理的作品自愿登记数量已经突破1万件大关,2007年的作品登记数量大约有11万件。北京市版权局所办理的作品自愿登记总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较大,著作权法所列举的9类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都有登记。其中,除计算机软件外,以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居多。
另外,福建省2007年全省作品版权登记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统计,作品版权自愿登记近5000件,厦门、龙岩、漳州等市都实现了零的突破,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而据广西版权局统计,2005年该省进行作品版权登记的作品是146件,到2006年上升到206件,到去年8月,已有166件作品登记。去年,辽宁省作品自愿登记数量也再创新高,登记810件,比上年增长了8%。
我国作品版权登记数量的迅速增加,其意义是不可忽视的。首先,表明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对积极进行作品版权登记的宣传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其次,说明我国作品的商业应用率增大,许多富有巨大商业价值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商业领域流通频繁,而进行作品登记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但应认识到,这种现象也表明目前我国版权纠纷频繁发生,正是盗版的大量出现迫使权利人积极进行作品版权登记。而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很多著名作品,特别是一些著名大师的美术作品大量流向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便于司法举证,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权利人及早进行作品版权登记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登记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在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取消了著作权取得必须登记制度,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美国著作权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登记的许可期限是在任何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间的任何时候,作品著作权或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者可把本款规定的交存品,连同第四百零九条和第七百零八条规定的申请书和登记交给版权局,从而获得著作权要求的登记。除第四百零五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是否受到保护不以此项登记为条件。
虽然美国实行了著作权获得“自动生效“原则,但还是采取一系列鼓励著作权登记的措施。现在,作品版权登记不再是拥有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为了让著作权获得更好的保护。
首先,作品版权登记后便成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共资料,可以起到推定公知及预先制止侵权的作用。其次,作品版权登记证明书可在法庭上作为著作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减轻登记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为权利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再次,如果作品在侵权行为发生前登记了版权,权利人可获得较高的法定赔偿及律师费,否则,仅能获得著作权实际损失外加侵权人获利数额,并且后者在法庭中难以确定。
另外,作品版权登记后,权利人可在美国海关登记其版权,从而阻止外国侵权产品的输入。
因此,作品版权登记制度更好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减少版权交易纠纷,促进了版权产业的发展。
《美国经济中的著作权产业——2006年报告》指出,核心版权产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例从2002年的6.39%上升到了2005年的6.56%。而与在同一时期全部版权产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例相对照,2002年至2004年、2002年至2005年,美国全部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分别只有3.46%和3.48%。从2002年起,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和全部版权产业的增长率是美国同期全部国民经济增长率的两倍。
版权产业的发展与作品版权登记密切相关。美国的版权产业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我国也应该加速版权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版权登记遵循自愿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各地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实施作品版权登记工作。
如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对作品的登记做出了相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程序,对作品登记的主体、条件、材料、期限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广东省版权局作品登记业务已由省版权局移交给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的网站上也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虽然对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所需提交的材料等规定大体上相差不大,但在受理期限、主体资格、是否缴费、审查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登记数量的增加,为了统一和增强对版权的行政管理,让版权登记证书发挥效力作用,有必要对版权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统一规定。
为版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积极进行作品版权登记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有兴趣,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这样,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才不会被起诉侵犯版权。
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作者的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同时,权利人申请作品登记也可以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遭遇侵权纠纷时起到证据作用。
作者申请作品版权登记是对作品版权保护的第一步,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保护,特别是当这些作品被侵权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予以打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版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更容易被侵权。这些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打击侵权促进产业发展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在著作权纠纷中,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如前所述,我国版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版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则更具有证明效力。
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业务流程,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力大大增强。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的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如“阿凡提”美术形象的创作者曲建方,由于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在后来发生的版权纠纷中,为法院在权属认定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而赢得了官司。
不仅如此,作品版权登记对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以版权为核心的版权产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据统计,2005年我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出版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演出业、广告业、软件业)的生产总值为6942.41亿元,占GDP的3.78%。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在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171.5万人,占就业总数的0.23%。
笔者认为,版权产业的发展与版权登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权利人积极为其作品、软件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许可、转让,有利于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版权保护行政机关对已经登记的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作品如工艺品、软件产品、动画、动漫和网络游戏等进行重点保护。如福建省德化陶瓷工业通过版权保护使其产值从1991年的9431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47.1亿元。而各地版权局一手抓打击盗版,一手抓发展版权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版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
作品可以不断被复制和使用,还可以不断被改编成其它形式的作品,因此,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财产性收入。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人们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为了安全起见,许多权利人积极进行作品版权登记,为自己的作品再加上一把“防盗锁”。
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例如,自从“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词著作权纠纷后,进行广告词版权登记的企业越来越多。如青岛海尔将“不用洗衣粉的洗衣机”广告词进行了版权登记;福建省德化县一家陶瓷公司将“千窑一宝富贵红”也进行了版权登记;桂林甑皮岩遗址博物馆对“到甑皮岩——寻访万年前的桂林人”、“走进甑皮岩——寻访万年前的桂林人”等多句广告词进行了版权登记。
许多名家的作品也进行了版权登记,如著名艺术家韩美林先生一人就有1000多件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著名表演艺术家赵丽蓉创作的许多作品也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些作品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潜在的被侵权风险也很高,进行作品版权登记则有利于增强法律保护的安全系数。
当然,普通自然人中进行作品版权登记的也为数不少。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版权是生产者、经营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失去它就等于失去了潜在的市场和利润。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地版权局作品版权登记的数量每年都在迅速增加,但已经登记的作品数量仅仅占实际社会创作作品数量的极小部分。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作者担心自己辛辛苦苦花费多年的心血创作的作品被他人轻而易举盗版,特别是当作品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时,去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版权登记,也就为自己的作品加了一把“防盗锁”。

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注册在线 北京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办 |
服务电话:010-51662646,5166240;版权所有,严禁复制,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