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农作物品种名称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伴随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为此作了专题调查。
一、现状
1995年以前,农作物种子的科研、生产、推广使用部门相互分离,科研单位选育的品种无偿交由生产企业生产、推广。在当时,育种单位和个人不能生产和销售自己的产品,作物品种名称只是某个单位或是育种成果的代号,谈不上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农作物种子要经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才能推广和应用;第二,种子品种必须具有适当的名称;第三,品种命名要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随着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良种的选育真正开始走向市场,推行科研、生产、推广、应用一条龙服务。与此同时,人们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逐渐增强,开始采取多途径、多方法,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四川省为例,通过审定的作物品数:2000年74个,2001年56个,2002年105个;在农作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数:2000年8个,2001年9个;授权品种数:1999年5个,2000年4个,2001年10个;获得发明专利权数:2000年7个,2001年5个,2002年3个。
现在,许多企业将品种名称同商标联系在一起。如湖南隆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辣椒品种为“湘研XX号”,其中“湘研”为其注册商标;安徽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杂交水稻品种命为“国丰XX号”,"国丰"为其注册商标;四川雅安地区农作物科学研究所选育的杂交玉米“雅玉2号”,"雅玉"为其下属单位--雅安地区杂交玉米研究开发中心的注册商标;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为“川香优2号”,“香优”为其注册商标,等等。由于企业将品种名称与商标关联情况日增,品种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就突现出来。
二、问题
(一)现有的农作物种子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制约了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由《种子法》第十五条衍生出来的《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此外,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品种或者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这两个法规中"通用名称"的提法剪除了农作物品种名称保护的双翼,既然是"通用名称",就失去了商标保护的条件。《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里"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保护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通用名称"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伪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这就引发出一个奇怪的现象: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因必须经过审定才能推广应用,而经审定后的品种名称就被冠以"通用名称"禁止商标注册,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通用名称也不能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倒是一些无足轻重的其他品种因没被强制要求经过审定,而没有成为"通用名称",因此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都更大。
(二)品种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随着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品种名称注册为商标或将注册商标作为品种名称使用。由于人们的法律观念淡漠,导致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而商标注册部门与农业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造成商标注册不当或审定的品种名称不当以及授予的品种权不当而引起品种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下面介绍两个案例。
1、“雅玉”注册商标权利人在2002年以“雅玉”是其注册商标为由分别对四川省内的8个市、州生产、经营“雅玉二号”的单位进行投诉。
“雅玉”是四川省雅安地区杂交玉米研究开发中心于
2、“香优”注册商标权利人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委员会拟对省内多家单位申报的含有“香优”字样的品种名称进行审定提出异议,并请求四川省工商局保护其“香优”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2月在第31类向商标局申请了“香优”商标,并于
三、建议
一个农作物品种从研发到通过审定,一般需要7—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选育成功一个新的品种所付出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可想而知的,品种名称理所应当成为育种者的重要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而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一)完善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
面对现有的农作物种子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这一矛盾,我们认为只有完善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审定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为“通用名称”的规定修改为“审定名称”、“专属名称”或其他能为经审定后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和授予品种权的农作物、植物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或虽未注册商标但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提法。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议农业部将已通过审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和已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向商标局备案,以便在商标审查中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商标局对已经注册的农作物商标也向农业部备案,对侵犯他人在先权的农作物品种不予通过审定,不授予农作物新品种权。
(三)不断增强广大农业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维权工作要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广大农业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可能选择多种途径、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对农作物品种名称的保护。同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如异议、争议甚至诉讼权,做好维权工作。
(四)选择多种途径对农作物品种名称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保护
1、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无论是否通过审定的品种均可申请农作物新品种的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看: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保护范围:①农作物新品种的名称;②生产该品种的繁殖材料;③该品种的一代种子;④生产该品种的方法。
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只要续展,可以一直延续存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原则,若要选择商标专用权保护,首先要进行商标注册,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将品种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将自己选育的品种名称(无论是否通过审定)注册为商标,而不能将他人的品种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第二,申请的商标越独特,越有显著性越好。将品种名称中最显著的部分申请注册而不一定将品种名称的全部进行注册,如品种名称为“国丰XXX号”,只将“国丰”注册为商标。因为,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保护范围越来越大,如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一般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得多。除了知名度外,商标自身的显著程度也决定着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3、知名商标特有名称的保护:如果农作物品种既未申请新品种权,也未进行商标注册,只是按照行业习惯将品种名称 (自己选育的农作物品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如果该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则可以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来进行保护。
编辑日期:2003-10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四川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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