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的规定。因此本人注册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例如李宁。
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注册商标,如果当事人还健在,显然应该取得本人的许可,已经去世的尤其是还有直系后人的,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鲁艺”。至于年代久远的历史名人,如华佗、李时珍则早已被作为商标注册。
肖像,尤其是经营者的肖像,被用作商标的情况十分常见。狭义的肖像只包括公民的面部形象,例如陶华碧老干妈、王守义十三香;广义的肖像还应该包括人物的整体形象,例如王致和腐乳。肖像既可能是照片,也可能是绘画。
美国的做法是,注册商标中不得包含与个别世人相同的姓名、肖像或签字,除非经其本人书面同意者;或者在已故美国总统的遗孀尚健在时,包含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字或肖像,除非经其遗孀书面同意者。
此外,这里的姓名和肖像都是指真实人物,虚构人物的名称或造型不在本项的保护范围内,而更多的属于著作权的商品化权,后者的立法在我国尚不成熟。作为文艺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刘老根”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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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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