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痛打抢注其域名的“网络蟑螂”、网友抢注“团圆兔”域名、大学生抢注“银座超市”建网上商城……近期,域名抢注新闻频频爆出,炒得沸沸扬扬。在企业域名纷遭抢注时,各方评论声音也层出不穷,一些企业和评论人士认为:域名抢注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应从制度和法律上对商标进行保护,杜绝域名抢注。针对这种观点。不少法律专家指出,从国际互联网和域名界的发展规律来看,如果用商标权遏止域名权,不但起不到规范域名市场的作用,反倒适得其反,引起域名体系乃至互联网的混乱。
商标权与域名权孰大孰小域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等存在冲突。因此,从域名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域名争议。针对个别网民提出用现有的商标权益来决定域名权益所属的做法,法律专家持坚决否定的观点。
胡钢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出现的纠纷中,始终处于支流乃至末流地位。域名纠纷之所以受到一定关注,只是因为此类纠纷形式在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看来,还很新鲜,故进行了过多的渲染。据统计,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数量始终处于相对稳定的态势。
于国富律师分析认为,商标本身重合概率很高,根本无法建立域名与商标的一一对应关系。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常常出现重合,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并分属不同主体。如果因为长城汽车提出异议而删除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显然侵犯了长城墨水的权利。如果这一矛盾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风险则更难把控。
从法律权利上来说,域名权也是重要权利之一,不应因商标权而被忽视。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姜晓亮认为,现有商标多是由通用的单词构成(英文或商标权人的本国文字),而语言文字本身是不为任何人独占的。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予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通用文字的独占权,就如“长城”汽车并不拥有对“长城”这两个汉字或拼音的独占权。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
如何看待和解决域名纠纷在近期一些域名纠纷的报道中,也有个别人士建议由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出台措施,代为保护商标权或代为权益人主张商标权。采访中,法律专家对此做出了专业的分析。
胡钢律师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本质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域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介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利益冲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司法权的藐视和侵蚀,构成对民事权益的侵犯。此种权力是非法扩张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据调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早就可依法处理。首先,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所明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为处理域名纠纷发挥了便捷、高效的积极作用。而人民法院依据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多起案件进行了成功审理,发挥了终极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威力。
基于多次的司法实践,胡钢律师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个案情况均不相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均秉持极端审慎的态度。若仅以商标为标准来全面调整现有的域名归属,此种“行政一刀切”的做法,不具有任何的可操作性,且将人为制造现有域名体系的混乱,有违和谐的大义。就如“长城”可能被不同人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国家注册成不同的商标(可能总数上千个),很难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决定划归何方所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此问题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对与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不应以实行预留等方式介入管理。“商标注册人怠于预先积极注册相关域名,而事后又怠于行使法定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试图通过行政途径来取回权益,不仅可能误导管理机构,而且可能将管理机构拖入违法行政的泥沼中。”于国富对域名管理机构介入民事权利纠纷行为的后果表示担心。
若干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公共权益虽然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护,而由于民事权益纠纷在全球范围内的域名注册当中都是不可避免的情况,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加以重视,提高“域名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观念。企业只有增强自主的域名保护意识,提早将自己企业的品牌、商号、产品等域名进行注册保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时间:2006-9-21
记者: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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