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华书局推出了《中华活页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重版了过去的《中华活叶文选》,引起了上海出版界关于“中华活叶(页)文选”乃至其他出版物名称能否进行商标注册,为一家所独占的讨论。
一、《读者文摘》更名原因回顾
1993年7月我国甘肃人民出版社创刊12年、月发行量达350万册的《读者文摘》因与美国《读者文摘》同名而被迫更名为《读者》事件,新闻媒体报道甚多,几使家喻户晓。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整个过程: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读者文摘》的商标意识极其强烈,我国《商标法》一经颁布即申请注册。而且根据国际惯例,像美国《读者文摘》这样的驰名商标,即使不在我国注册,我国也应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我,国《读者文摘》诞生的时候,就注定了必然要更名的命运。这是我们长期以来闭关锁国的恶果。
二、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思考
在所有的出版物名称中,报纸杂志名称是最具有商标的特征的,它能表示自己出自特定的出版单位和特定的编辑群体,具有自己特定的内容、读者和风格等等。因此在《商标法》颁布以后不久,要求将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就引起了出版界的重视。为此,
一是适当突破不能近似的限制。
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近似都有严格限制,我国也是如此。但对报纸杂志名称应当有所放宽,原因有二:首先,商品的数量与报纸杂志的数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几近百万,而报纸杂志只有几千;报纸杂志名称比一般商标名称混淆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其次,商标名称与报纸杂志名称资源同样不可同日而语。商标名称,上天入地,花草虫鱼,神怪禽兽,几乎无所不包。现在世界上(包括我国)无意义词组也很流行,如我国“飞亚达”“德加拉”等等,更使商标名称资源扩大到无限。但报纸杂志名称的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像《家庭》和《现代家庭》、《企业界》和《企业家》等等应该允许共存。但如《青年一代》和《年青一代》这样极难区别的,当然另当别论。
二是适当突破《商标法》禁用条款的限制。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列有许多商标禁用的内容,一般称为禁用条款。笔者认为许多是不适于报纸杂志
名称的。
①报纸杂志名称可以用中国国家名称、外国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商标法》禁止这些名称作为商标,是为了维护商标的显著性以便区别,以及制止一些企业对产品作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但报纸杂志名称不存在这个问题。事实是,用国家名称和地名是大量的。我国用英语出版的报纸是《中国日报》。国务院部委直属局的机关报一律冠以“中国”两字,如《中国工商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环境报》等等。由著名作家陆文夫主办的介绍苏州的综合性杂志名《苏州》。如果一本介绍美国的杂志名《美国》,我看没有什么不妥。
②报纸杂志名称可以用它刊登的文章体裁名称。《商标法》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商标,如电视机上禁止使用“电视机”商标。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将商品通用名称独占使用。但报纸杂志不存在这个问题。天津有《散文》杂志,广州有《随笔》杂志,北京有《小说月报》石家庄有《杂文报》,人直路卧,相安无事。
三、丛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思考
丛书是出版单位把内容、体裁、读者等等相近的书籍冠以一个名称,以相近的装帧和版式出版或持续出版的一种系列图书,如“小学生文库”“五角丛书”等等。这种出版形式由来已久,颇受读者欢迎,以目前为最繁荣,到了几近无书不“丛”的程度。这种出版形式,特别是持续出版的,具有杂志的特征,它的名称也带上了商标的表示商品来源和质量的特征,读者也往往认“名”购买。
丛书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目前还没有专门规定。但在商标确权实践中,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已核准了春风文艺出版社的长篇小说“布老虎”丛书的注册商标,开了我国丛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取得独占使用权的先河。笔者认为,丛书名称应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取得商标权。在注册中请审查时,应视同报纸杂志名称
四、单行本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思考
单行本图书同报纸杂志、丛书虽然都问属出版物但出版形式差异很大,它们的名称的作用有着质的别。单行本图书名称只与某个出版个体联系在一起,只是某个出版个体的符号。这个符号虽然也常常有。示内容的作用(如医学、旅游、武打、言情、现代、代、中国、外国等等),但绝对没有表示自己来源(自哪个出版单位和编辑群体)和质量(印刷、校对、字风格等等)的作用。而且它表示的内容只具有单个 (只此一本)和已然性(已经出版的),这与报纸杂志丛书名称表示的内容的群体性和未来性也是不同的读者对单行本图书往往也认“名”购买(这就是现在—些出版单位为什么将书名起得怪诞、无稽、富有刺激中的原因),但这与读者对报纸杂志、丛书认“名”购买是不同的。前者的“名”只诉诸读者的内容需要,后者的“名”除了诉诸读者的内容需要外,还诉诸和培养读者的信任甚至热爱的情感。这都说明,单行本图书名称与报纸杂志、丛书名称完全是两回事,同商标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因此笔者认为,单行本图书名称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不应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畴。至于目前已经出现的用知名单行本图书名称出版自己的书籍,愚弄读者,抢占市场的行为,应由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
这里顺便提一下,问题还在于单行本图书和丛书的认定,因为有这样一种虽不明示丛书,却带有丛书特征的书籍。这样的书籍应视作丛书,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目前关于《辞海》、《十万个为什么》、《365夜》、《上下五千年》等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争论,症结正在于此。
编辑日期:1998-5
作者:陈新
作者单位:上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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