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申请在第1类化工产品上注册“圣佛”商标(图一),某食品公司申请在第30类食品上注册"观音"商标(图二)和弥勒佛图形商标(图三)。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三个商标均以佛教图形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佛教是我国较大的宗教派别之一,佛祖释迦牟尼、观音菩萨和弥勒佛是佛教徒最为崇拜的神灵和偶像。“圣佛”商标以"圣佛"和释迦牟尼像作商标,“观音”商标以"观音"和观音菩萨像作商标,弥勒佛商标则以弥勒佛像作商标,以这样的偶像图形和文字作商标,无论使用在何种商品上都有失严肃性,是广大群众尤其是佛教界人士不能接受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奉宗教的自由,党和国家的政策也要求人们对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和保护。因此,从维护国家法律、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则出发,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规定,驳回“圣佛”商标、“观音”商标以及弥勒佛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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