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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SHAN”商标审查实例

 

    陕西省城固县一申请人委托某商标代理机构于2002年9月23日在国际分类第31类"鲜水果、坚果(水果)、柑橘、新鲜栗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IUSHAN"商标。经审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该商标与陕西省城固县桔园异仙桔柑贸易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14576号丘山商标近似"为由,于2003年3月27日驳回也许有人会对本案商标的审查提出质疑,因为《XINYUAN商标审查实例》(见2002年第7期《商标通讯》第39-40页)一文,就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则问题,已明确指出:汉字不排斥拼音。这就是说,没有加注汉语拼音的汉字商标已在先注册或申请,他人仅以对应的汉语拼音或拼音与图形的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不应判为近似商标。据此,本案申请商标应该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才对。

    确实,近一年多来的商标审查实务中,汉字商标与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都互不判为近似商标。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基于"汉字商标和拼音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至于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一新的认识。应该说这一点比原先遵循的"汉字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的审查标准更加合理。试想,无论汉字商标还是拼音商标,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凭什么汉字商标注册或申请在先可以排斥他人注册拼音商标,而拼音商标注册或申请在先就不能排斥他人注册汉字商标?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汉字商标和拼音商标谁排斥谁,而是双方在市场上同时出现会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以致误认误购。一般情况下,纯拼音商标(包括拼音与图形组合的商标)不会使消费者把它和任何一个特定的汉字商标联系起来,二者共存于市场,也就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审查标准有了上述实质性的改变。

    然而,俗话说,凡规则都有例外,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的原则性规定自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正如《XINYUAN商标审查实例》一文中已经提到的:汉字商标与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除非在先权利商标有特定含义或者是驰名商标。之所以要规定例外的情形,就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拼音商标可能会使消费者把它与特定的汉字商标联系起来,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使用拼音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汉字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家企业或二者存在特定关系,以至于在消费时做出错误选择。当拼音商标有特定含义或者汉字商标属驰名商标时,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发生。这时,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无疑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且不论谁在先谁在后。如果由不同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或注册,则应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当然,本案申请商标并不象上述两组商标中的拼音商标那样具有特别明确的特定含义。但考虑到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处在同一地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完全相同的部分,而且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又具有明显的地域色彩,如果二者共存于市场,至少在当地范围内,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应将二者判定为近似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时不被误导。

 

 

编辑日期:2003-6 

作者: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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