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农产品商标审查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从审查实践的角度,谈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农产品商标的培育、成长能有所帮助。
一、选择什么类型的商标
农产品与工业品不同,其产量、质量受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的制约,其生产《种植、养殖、加工)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分散式小规模生产,也有多家联合或以村、镇为单位的联户经营,有公司加农户的一条龙式种、养、加联合体,也有基地化、工厂化的现代农业的批量式规模化生产。不同产品、不同的生产方式,自然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商标。
1、在因受所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影响而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上,选择注册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是不可移植的,因此,一地的特色农产晶的品质也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这样的农产品在市场上会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借助证明商标的保护,在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必然会大获全胜,使用在其上的证明商标也更容易提高知名度。
2、在没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上,分散经营的农户或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注册集体商标,前提是他们要成立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以该组织名义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使用人多、商品规模大,容易产生市场优势和广告优势,也比较容易提高知名度。 3、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并不是所有农产品都能注册证明商标,也不可能要求每个分散经营的农户或独自生产的企业都参加某个集体组织而使用其集体商标,大量存在的还是生产者自创、自有的商品商标。一提到农产品创名牌就想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似乎别无选择的认识是片面的。因为,使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也会有一定的风险,由于某一商标使用人的商品出现问题,其他使用人的商品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牵连。何况,在使用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同时,还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
二、农产品的通用品种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商标。由于诸如未加工的谷物、水果、蔬菜、植物种籽等农产品都有许多品种而每一品种又各有其名称,如果某一农产品的品种名称属于同行业的通用品种名称,这样的名称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由注册人独占使用,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审查实践中,凡是在具有品种名称的农产品上提出的商标申请,除了进行在先权审查外,我们还要多方检索以确定该申请商标是否属于某种农产品的通用品种名称,如果是的话,则予以驳回。目前我们进行检索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初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的《中国蔬菜优良品种》以及其他几本农作物品种方面的书籍而自行建立的“农作物品种名称数据库”。由于受各方面的限制,该数据库还不是很完善,许多新的品种名称还没有补充进去。所以,审查中是通用品种名称却予以注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其他程序进行解决。
三、直接表示指定农产品的品种特征、特性的商标不能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在农产品上,申请人大多喜欢使用那些包含“早、优、杂、抗”等字眼的商标,而这些字眼恰恰是农业行业中表示农产品品种特征、特性的常用术语,加之农产品的通用品种名称也往往采用这些字眼,所以,这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很小。
四、农产品通用品种名称是否永远不能注册为商标
截至去年底,我国已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247533件。可以说,现在要想成功申请注册一个商标,难度比几年前要大许多。而农产品通用品种名称中有很大一部分,在外行人看来是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且还是不错的商标,比如,大白菜的品种名称“绿宝”、甜瓜的品种名称“伊丽莎白”、西瓜的品种名称“特小凤”等等。这是一个很大的商标资源库。所以,我想,是否可以规定,如果某一农作物品种因品质退化或其他原因被淘汰,行业内已不再生产推广的,该品种名称即应从品种名称数据库中删除,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当然,该品种是否被淘汰,是否已不再生产推广,由谁来认定,这也是个问题。
五、一种农产品的品种名称能否作为另一种农产品的商标
在审查实践中,我们掌握的标准是,一种农产品的品种名称。既不能作为该农产品的商标,也不能作为与该农产品相类似的另外任何一种农产品的商标,理由是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津春”是黄瓜的品种名称,那么,在任何蔬菜类商品上,“津春”都不可能作为商标注册:“妃子笑”是荔枝的品种名称,在所有水果类商品上,“妃子笑”也不可能作为商标注册。然而,蔬菜、水果品种繁多,所有品种的蔬菜都判定为类似商品。所有不同类的水果也都判定为类似商品,总觉得难以服众。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简单明了的标准,商标审查又难以顺利进行。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希望各方专家建言献策,使我们的商标审查工作在更加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以适应农产品加速培育、创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直至驰名商标的需要。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编辑日期:2001.8
作者:曹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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