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媒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为及时制止这种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了《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通知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同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对违反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媒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应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日期:
作者:张依
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注册在线 北京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办 |
服务电话:010-51662646,5166240;版权所有,严禁复制,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