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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决 王守义十三香获准注册

 

    本报讯   “十三香”究竟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可以注册的商标?前段时间,山东一家调味品厂不同意商评委裁定核准“十三香”注册为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
    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而原告是目前市场上众多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故商标局初审公告后,原告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后裁定原告所提异议不成立。后原告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原告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原告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原告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商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是通用名称,同时原告认为“十三香”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主张亦缺乏证据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

 

 

编辑日期:2003-12-4  

作者: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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