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提供使用证据。商标局仅就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 行审查,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由于商标局是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那么对证明力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申请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让商标局采信就十分关键。
首先,证据要真实,可信。证据应是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影印件。比如申请人的原始发票、合同、各种媒体上的宣传广告等。如果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或提供原件有困难的,那么最好提供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影印件。证据应是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有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 能证明是申请人实际使用。比如,申请人是一个自然人,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者是企业,申请人又没提供与实际使用者的关系证明,这样将导致证据无效。其次,孤证的证明力一般比较弱。比如申请人只提供了该商标的印刷合同,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该商标印刷后的样本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形成证据链的几个证据之和的证明力。再次,时间问题。由于《商标法》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因此,提供 越早的商标使用证据越好。最后是期限问题。《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中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过期 提供的使用证据视为无效。
案例分析:
(一)A个人与B公司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上于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第11类抽油烟机商品上于
从这个案例分析,甲公司仅提供了印刷合同,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与其相互印证,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孤证,其证明力较弱。乙公司提供的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文件。根据证据规则,乙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然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甲公司早于乙公司使用“润华”商标,但是仍然确认乙公司的证据,初步审定乙公司的商标申请。
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应该说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证据在认定时,不同的审查员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或有其他新证据,可以在商标异议阶段或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复审阶段解决。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编辑日期:2004-11
作者:苑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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