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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工商分局异议“食余杭”商标

    2008年2月26日15时许,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邮政局临平营业厅,当寄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装有“撤销‘食余杭’商标异议材料”的特快专递被重重地盖上邮戳后,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商广科全体同志心中那块悬着的巨石终于放下。
    “余杭”是杭州市的一个区名,前不久传来一条消息,宁波慈溪一自然人抢注了“食余杭”商标。2月25日,余杭工商分局商广科收到区政府转来的抄告单,内容是:据杭州某商标中介机构反映,浙江省慈溪市师桥镇古窑二村某自然人,于2005年5月18日,在第33类申请注册“食余杭”商标。若无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在2008年2月27日核准这件商标注册
    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就算注册成功,注册人就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也就是说,相关权利人必须在2月27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食余杭”商标提出异议,撤销其注册。如果超过这一期限,“食余杭”两字将被外地注册人在第33类的酒类商品上使用。
    接到抄告单后,余杭工商分局立即与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取得联系,详细了解阻止抢注的途径。另一方面,该局通过商标事务中介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反映此事,提出口头异议。2月26日一早,余杭工商分局负责人立即起草要求撤销“食余杭”商标的异议书,并到区政府办公室开具“余杭”作为区划地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至26日15时许,撤销“食余杭”商标的异议材料全部准备完毕,并通过特快邮递发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至此,一场围绕“食余杭”商标遭遇抢注后历时23小时的异议反击战拉开序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余杭”是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
    余杭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余杭”二字在古代写作“食余杭”,后来随着汉字简化,“食余杭”的使用逐渐消失。但在字典里,“食余”等同于“余”。抢注人利用“余杭”同“食余杭”的同源性,打擦边球。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将异议书送达“食余杭”申请注册人,并请申请注册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于 梦    通 讯 员  蒋红燕  任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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