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英国雷茨饭店有限公司同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这是上海法院首次通过中国法院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
据了解,原告英国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茨公司)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RITZ”作为其商业字号以及主要商标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2002年,雷茨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RITZ”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饭店、餐馆、酒吧等,以及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室、疗养院、矿泉疗养院等,这两件商标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注册成功。
1998年11月9日,原告雷茨公司与案外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雷茨公司授权丽嘉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区域内将“RITZ”作为“RITZ-CARLTON”标识的一部分使用或者分许可使用。案外人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北京建国路丽思卡尔顿酒店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了“RITZ-CARLTON”的标识。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黄浦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按摩等服务为主的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以“RITS”作为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RITS”商标,服务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指定的服务类似,构成对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RITS”的侵权。
原告称,原告的商标“RITZ”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使用的英文商标“RITS”与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RITZ”近似,服务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指定的服务类似。被告在相对低档次的类似服务上使用“RITS”无疑淡化了原告“RITZ”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降低了原告百余年创立的品牌定位,减少了“RITZ”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RITS”的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黄浦公司认为,公司使用“RITS”与原告的“RITZ”文字商标不管从整体外观还是局部比对,还是含义、读音均不一样。同时,被告的服务标识不产生混淆,被告对标识的使用是正当合法,依法不应构成侵权。
法庭庭审中,原告分别从“标识的相似性”、“服务范围的类似性”、“混淆的可能性”3个方面进行举证。经过激烈的辩论,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的观点,法庭鉴于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对于该案,本报将继续予以报道。

图为原告“RITZ”商标 图为被告“丽池、RITS及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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